星期四
2011年07月21日

我的云商汇〗〖免费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 昆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五项保险惠全民
昆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 五项保险惠全民
-编辑:曹菊花[20110620]   来源:
工作人员热心细心服务群众。余宏亮摄

农村老人喜领养老金。首席记者赵伟摄

逐步降低的医保报销“门槛费”,让百姓更实惠。记者杜文蕾摄
编者按
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
《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制度方面有两大亮点,分别是覆盖全民和统筹城乡。目前,我国还有一些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在统筹城乡方面,《社会保险法》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企业职工一样,依照该法参加社会保险。
此外,《社会保险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强调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全部5项社会保险;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作为一名昆明人,我们的社保权利义务又有怎样的变化呢?城镇居民何时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之间能否自由选择?配偶参加生育保险,另一方能享受吗?老工伤能享受工伤康复吗?
为使大家能更清晰了解《社会保险法》,本报特别推出“昆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专题报道,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5个险种和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解读,让市民全面了解 “社保法”的权益亮点。
养老保险
实施现状
目前昆明市开展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始于1986年。1998年实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了覆盖包括国有、城镇集体、有限责任、股份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截至2011年3月底,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4.9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8万人),覆盖率为95.4%;24.67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1998年的13.83万人增长了10.84万人,增幅达78%;养老金水平由1998年的月人均421.48元增长到2011年的1406元,增长了234%;养老保险金发放率达100%。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较早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以本息和营运增值作保障建立的储蓄积累式养老保险模式。自1993年开始在石林、宜良县试点后全面推广。2004年6月,农村养老保险职能从民政部门移交到原劳动保障部门,按时足额向已开展农保工作的12个县区下拨养老金,确保了已参保人员的待遇发放。
截至目前,我市辖5区1市8县及3个开发(度假)区及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轿子山工业园区共有12个县区121个乡镇1416个村委会开展了工作,参保人数31.25万人,基金滚存为1.91亿元,有3.09万名参保人领取了养老金,人均领取养老金5.75元。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月,昆明在五华、呈贡、富民3个县区正式启动试点,探索建立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2008年5月,《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式施行,此项工作在全市全面推开。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5.27万人参保,参保年龄最大为102岁,最小为18岁。累计收取个人和集体养老保险费22.70亿元,对83443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老人发放养老生活费,月平均领取待遇224.44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12月,昆明在嵩明启动第一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10月在石林、富民启动第二批试点。
截至目前,我市3个试点县共有42.92万人参加了新农保,收缴个人与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4669.59万元,财政补助收入达1245.1万元。共为8.02万人每月发放养老金446.70万元,月人均领取养老金55.72元。2011年4月20日,根据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2011年新农保覆盖地区范围将从原计划的40%提高至60%。也就是说,从7月1日起,我市将新增5-6个试点县实施新农保。目前,正按国家、省要求积极申报第三批新农保试点。
法规亮点
全国统筹,覆盖全民
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法总结20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本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了出规范。
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贯彻落实
居民养老填补政策“空白”
在五华区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砖瓦房里住着两位老人,65岁的张大爷,63岁的陈大妈,他们无儿无女,早年下岗后以打零工为生,唯一的保障是每人每月可以领取低保金,可是面对越来越高昂的房租、生活花费和医疗费,老两口生活得非常艰辛,晚景凄凉。  
“我们没有工作单位,不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我们又是城镇户口,不能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张大爷认为,他们是社会保障的“夹心层”、“两不管”。“养老,养老,我们老了,可是没人养我们。”
张大爷的窘境有望在近期得到解决。
2011年6月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与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同步进行,覆盖全国60%的地区,明年覆盖全国。《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文件已发布,届时,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年满60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实施”,将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是《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负责这两项保险业务经办的昆明市农村社会保险局局长赵贤锋表示:昆明市将充分借鉴新农保第一、二批3个试点县的成功经验,积极、稳妥、有效地推动工作,把这项惠民工程宣传到位、落实到位,真正让城乡居民得到实惠。
今年下半年,随着这两项工作的推进,将进一步消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盲点。
医疗保险
实施现状
目前昆明市开展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1年4月启动。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0%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从980元降低为8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从720元降低为300元,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从450元(四城区540元)降低为1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从720元降低为550元;患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00元。
截至2010年底,昆明市城镇职工参保人数达到147.23万人,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77.5%,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9万元,达到昆明市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2倍,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障水平大幅提高,提前一年实现了国务院三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10月1日启动。主要解决少年儿童、学生、老年人、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城镇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由政府补助大部分参保费用,个人只需缴纳很少保费即可参保。
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12元,个人缴纳 10元,各级财政补助202元,成年人每人每年344元,个人缴纳70元,各级财政补助274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由政府补助,参保居民个人只缴纳其中较少部分的医疗保险费,特殊人群(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截至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1.85万人。医保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30%。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75%、65%和5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3年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目前,新农合方面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实际参合人数为268.42万人,参合率达到91%,参合农民受益面高于全国平均参合率75.6%和全省85.15%的水平。
法规亮点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
其中,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针对“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问题,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贯彻落实
构建城乡一体“大医保”
统筹城乡,解决城乡社会保险二元结构,打破参保人身份界限是《社会保险法》制定一个方针。在法律第24条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第25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
据昆明市医保中心副主任普忠伟介绍,近期,将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管理,构建城乡一体的“大医保”。
据了解,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职能,已成为我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好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整合资源、节约成本的需要。其中,官渡区和呈贡县分别于2008年、2009年率先在全市实行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试点,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明显提高。通过资源整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月底,市政府明确,在政策待遇不变、统筹层次不变、财政补助不变的情况下,先从理顺职能、整合资源入手,将分散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职能及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职能,调整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管理。
按计划,7月底前全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就将实现一体化管理。
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实施现状
工伤保险: 1998年正式启动,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基本形成了保障范围广、缴费低待遇高、操作简单快捷的有效机制,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昆明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工伤保险已覆盖全市1.85万户、58.32万人(其中农民工19.43万人),覆盖率达93.54%。到2011年4月底,累计纳入老工伤22000多人,至此,基本解决了参保企业老工伤的历史遗留问题。下一步将把我市未参保企业的69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
生育保险:1998年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昆明市生育保险正式启动,实行市级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征收标准,十多年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切实保障了广大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截至2010年底全市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人数为48.02万人,生育保险覆盖率达92.64%。
失业保险:1986年正式建立至今已经运行25年,在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1994年参保范围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1999年覆盖了除机关公务员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06年对个体私营企业进行试点,2007年继续开展了未雇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
截至2011年5月全市共有18562户企事业单位761,061人参加失业保险。2010年共有35851人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
法规亮点
失业人员就医可享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该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另外,提高了一次性工亡、伤残补助金标准。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失业保险:进一步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生育保险: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贯彻落实
生育、失业保险不断完善
本月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该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包括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未参保单位须承担员工生育费用;男职工配偶若没有工作,仍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的同志表示,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有一些授权性、框架性的规定,落实这些规定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当前最重要的首先是对现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看哪些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哪些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不合法的就要废除,合法但不详尽的应该完善和补充,缺失的应该尽快弥补上。
目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统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待遇项目设置和支付标准不一致,保障水平有差异。昆明市有6个县(市)区至今还未启动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而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包括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失业保险方面,2008年昆明开始实施全域城镇化战略、实施桥头堡工程以来,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为保障范围和水平的稳步提高,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资金基础。
下一步,我市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还将加大对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改居人员实现就业并根据稳定就业或灵活就业两种就业状态参加失业保险,继续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保生活促就业的保障作用。
基金征收与监管
实施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保基金结累也越来越多。基金的安全问题也就自然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我市自建立基金监督机构以来,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比较好的管理监督制度,特别是近年来开展的全国性专项治理和行业性的专项检查行动,收到了明显成效,较好地促进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法规亮点
增强征缴强制性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为加强征缴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第四,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在监管方面,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贯彻落实
稽核、监察、监督拉网联动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市基金规模越来越大,5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杜绝骗保、套包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我市又有什么样的动作呢?
据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管理处介绍,过去在行政执法时发现这样的情况,大多是要求他退回诈骗的资金,而要对他实施处罚的话,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现在社会保险法给了行政处罚充分的依据,应该说也是震慑这些欺诈行为。
目前,我市已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对优势行业(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烟草等部门)和参保人数、规模较大的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及时足额缴费情况的专项检查,以规范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行为,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针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管难度大的问题,通过开展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遵守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以巩固过去的专项检查成果,探索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新路子、新方法,严格制定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并制定最严厉的违规处罚措施和取消定点资格的有效办法,以不断规范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的社会保险稽核、劳动监察支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之间,还加强监督资源整合,实行联合办案、上下联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昆明日报 杜托)
来源:云南网


附件
留言/评论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关键字:[社会保险]
相关新闻